申请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清单及要求
1、《企业“一照一码”登记申请表》(原件1份)。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商务部门同意设立登记的批复和人民政府的批准证书副本一(原件各1份),其中属于金融、证券、保险类公司的只需提交监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及许可证(复印件1份),其他属于《广东省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的企业还需提交许可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申请人应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90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其中以中外合作、外商合资、外商独资形式设立公司的,应当在30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属于港澳服务提供者按《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广东省投资备案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3、由投资各方签署的公司章程(原件1份)。提交的公司章程应与审批机关批准的相一致。
4、如已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的,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1份)。
5、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文件:
(1)中方投资者应提交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2)外国(地区)投资者为非自然人的,应提交商业登记证等主体资格证明,并经所在国家(地区)公证机关公证和我国驻该国(地区)使(领)馆认证(原件1份),如其所在国(地区)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地区)使(领)馆认证,再转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
外国(地区)投资者为自然人的,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为护照,且该护照应按上款规定办理公证、认证手续(原件1份),但已由我国出入境管理部门确认并办妥签证和入境手续的,免于提交公证、认证文件,只需提交经投资者本人签字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公民也可以提交该国国防委员会人民保安部出具的身份确认书、外务省领事局和我国驻该国大使馆的认证书作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1份)。
属于某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原件1份)。
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原件1份),其中香港、澳门居民,可提交护照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以及有效入境证明的复印件,免于提交公证、认证文件;台湾居民可提交其所在地的身份证明,以及有效入境证明复印件,免于提交公证、认证文件。
6、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和秘书的任职文件(原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其中自然人秘书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秘书公司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任职文件是指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作出的委派文件(委派方签署)、聘用文件(聘用方签署)、股东会决议或股东决定(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董事签署)、监事会决议(监事签署)、职工(代表)大会决议(职工或职工代表签署)或其他决定(决定方签署),且任职文件中应包含委派方、聘用方、股东(会)、董事会、职工(代表)大会或决定方等对其任职资格的审查意见。
7、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1份);
租赁(借用)房屋的,提交租赁(借用)协议(复印件1份)或无偿使用证明(原件1份)以及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1份),其中所租赁(借用)的房屋为宾馆、旅店营业场所的,可提交宾馆、旅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所租赁(借用)房屋为军队房产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1份),免于提交房屋产权证明。
无法提供房屋产权证明的,可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原件1份);房屋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1份);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出具的证明(原件1份)。
租赁(借用)房屋为市、区人民政府或经济功能区、产业园区管委会指定的集中办公区域的,提交市、区人民政府或经济功能区、产业园区管委会出具的证明文件(原件1份),并提交标明具体位置的平面图(复印件1份)。
住所(经营场所)请按照房屋产权证明上标明的详细地址填写,应具体到行政区、街道(路)名、门牌号、房号。
8、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9、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组织机构办理的,应当提交该组织机构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加盖该组织机构公章),并提交该组织机构指定经办人的指派文件(原件1份)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代理人或代理人的经办人提交申请材料时,应当出示身份证明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经办人签署。
◆以上所提交的文件为外文的,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印章的中文翻译件。
◆“签署”是指签署人属于自然人的,由其本人签名;属于非自然人的,由其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等证照上载明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投资人签名并加盖公章;其中外国(地区)企业由其法定代表或被授权人(即有权签字人)签名。
申请外商投资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清单及要求
<1> 申请公司名称变更登记提交材料清单及要求
1、《企业“一照一码”登记申请表》(原件1份)。
2、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原件1份),其中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提交董事会决议(董事签署);外商独资企业提交股东会决议或股东决定(股东签署)。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原件1份)。
3、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投资各方签署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
如已经审批机关审批、备案的,提交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应当与审批机关批准、备案的一致,同时提交审批机关的审批文件和人民政府的批准证书副本一(原件各1份)。
4、如已办理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的,提交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1份)。
5、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原件)。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能申请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相关批准文件(详见《广东省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
7、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组织机构办理的,应当提交该组织机构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加盖该组织机构公章),并提交该组织机构指定经办人的指派文件(原件1份)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代理人或代理人的经办人提交申请材料时,应当出示身份证明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经办人签署。
◆以上所提交的文件为外文的,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印章的中文翻译件。
◆“签署”是指签署人属于自然人的,由其本人签名;属于非自然人的,由其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等证照上载明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投资人签名并加盖公章;其中外国(地区)企业由其法定代表或被授权人(即有权签字人)签名。
◆同时变更其他登记事项或备案事项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或申请备案,按相应提交材料清单及要求提交相关材料,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2> 申请公司住所变更登记提交材料清单及要求
1、《企业“一照一码”登记申请表》(原件1份)。
2、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原件1份),其中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提交董事会决议(董事签署);外商独资企业提交股东会决议或股东决定(股东签署)。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原件1份)。
3、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投资各方签署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
如已经审批机关审批、备案的,提交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应当与审批机关批准、备案的一致,同时提交审批机关的审批文件和人民政府的批准证书副本一(原件各1份)。
4、变更后住所的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1份);
租赁(借用)房屋的,提交租赁(借用)协议(复印件1份)或无偿使用证明(原件1份)以及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1份),其中所租赁(借用)的房屋为宾馆、旅店营业场所的,可提交宾馆、旅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所租赁(借用)房屋为军队房产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1份),免于提交房屋产权证明。
无法提供房屋产权证明的,可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原件1份);房屋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1份);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出具的证明(原件1份)。
租赁(借用)房屋为市、区人民政府或经济功能区、产业园区管委会指定的集中办公区域的,提交市、区人民政府或经济功能区、产业园区管委会出具的证明文件(原件1份),并提交标明具体位置的平面图(复印件1份)。
住所请按照房屋产权证明上标明的详细地址填写,应具体到行政区、街道(路)名、门牌号、房号。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能申请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相关批准文件(详见《广东省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
6、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原件)。
7、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组织机构办理的,应当提交该组织机构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加盖该组织机构公章),并提交该组织机构指定经办人的指派文件(原件1份)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代理人或代理人的经办人提交申请材料时,应当出示身份证明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经办人签署。
◆以上所提交的文件为外文的,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印章的中文翻译件。
◆“签署”是指签署人属于自然人的,由其本人签名;属于非自然人的,由其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等证照上载明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投资人签名并加盖公章;其中外国(地区)企业由其法定代表或被授权人(即有权签字人)签名。
◆同时变更其他登记事项或备案事项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或申请备案,按相应提交材料清单及要求提交相关材料,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3> 申请公司注册资本变更登记提交材料清单及要求
1、《企业“一照一码”登记申请表》(原件1份)。
2、商务部门的批复和人民政府的批准证书副本一(原件各1份),其中属于金融、证券、保险类公司的只需提交监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其他属于《广东省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的企业按《广东省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执行。
股份有限公司以公开发行新股方式或者上市公司以非公开发行新股方式增加注册资本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复印件1份)。
3、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原件1份),其中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提交董事会决议(董事签署);外商独资企业提交股东会决议或股东决定(股东签署)。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原件1份)。
4、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投资各方签署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
提交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应与审批机关批准的相一致。
5、增加注册资本引起实收资本增加的、减少注册资本引起实收资本减少的及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应同时提交验资证明申请实收资本备案。
属于国务院决定暂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提交验资证明文件备案。
6、减少注册资本的,提交刊登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报纸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能申请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相关批准文件(详见《广东省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
8、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原件)。
9、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组织机构办理的,应当提交该组织机构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加盖该组织机构公章),并提交该组织机构指定经办人的指派文件(原件1份)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代理人或代理人的经办人提交申请材料时,应当出示身份证明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经办人签署。
◆以上所提交的文件为外文的,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印章的中文翻译件。
◆“签署”是指签署人属于自然人的,由其本人签名;属于非自然人的,由其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等证照上载明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投资人签名并加盖公章;其中外国(地区)企业由其法定代表或被授权人(即有权签字人)签名。
◆同时变更其他登记事项或备案事项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或申请备案,按相应提交材料清单及要求提交相关材料,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4> 申请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提交材料清单及要求
1、《企业“一照一码”登记申请表》(原件1份)。
2、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和拟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原件各1份)。
任免职文件是指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出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会议主持人和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股东会决议(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董事签署)或投资者委派决定(投资者签署)。
任职文件中应包含股东(大)会、董事会或投资者等对其任职资格的审查意见。
公司法定代表人更改姓名的,无需提交决议、决定或任免文件。其中属于中国公民的,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姓名变更证明(复印件1份)及新的身份证明;属于外国(地区)或台港澳自然人的,提交含有姓名变更的证明文件及变更后的护照或身份证明的公证认证文件(原件1份),其中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公民也可以提交该国国防委员会人民保安部出具的含有姓名变更内容的身份确认书、外务省领事局和我国驻该国大使馆的认证书作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1份)。
3、拟任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4、属于金融、证券、保险类公司的需提交监管部门的资格审查意见(复印件1份),其他属于《广东省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的企业按《广东省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执行。
5、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原件)。
6、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组织机构办理的,应当提交该组织机构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加盖该组织机构公章),并提交该组织机构指定经办人的指派文件(原件1份)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代理人或代理人的经办人提交申请材料时,应当出示身份证明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经办人签署。
◆以上所提交的文件为外文的,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印章的中文翻译件。
◆“签署”是指签署人属于自然人的,由其本人签名;属于非自然人的,由其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等证照上载明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投资人签名并加盖公章;其中外国(地区)企业由其法定代表或被授权人(即有权签字人)签名。
◆同时变更其他登记事项或备案事项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或申请备案,按相应提交材料清单及要求提交相关材料,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5> 申请公司股权变更登记提交材料清单及要求
1、《企业“一照一码”登记申请表》(原件1份)。
2、商务部门的批复和人民政府的批准证书副本一(原件各1份),其中属于金融、证券、保险类公司的只需提交监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其他属于《广东省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的企业按《广东省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执行。
3、变更股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有规定的提交符合该规定的相关材料;公司章程没有规定的,按照以下规定提交材料:
(1)转让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合同或者股权交割证明(原件1份);
(2)依法经其他投资方同意转让的声明(原件)。
(3)境内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而导致股东变更的,提交自然人股东死亡的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及股权合法继承文件(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或者经公证的遗嘱等,原件1份);
境外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而导致股东变更的,提交经公证认证的自然人股东死亡的证明文件(原件1份)及经公证认证的股权合法继承文件(原件1份)。
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相关的申请材料需要签名的,由经公证的监护人代为签名并提交监护人的公证文书(原件1份)。
(4)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划转国有资产相关股权的,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关于划转股权的文件(原件1份)。
(5)债权转为公司股权导致股东变更或者股东出资份额变更的,应当提交债权人依法享有的公司债权证明(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债权转为公司股权的,应与增加注册资本同时申请变更,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6)公司按照《公司法》第74条的规定,收购股东股权产生股东变更的,应提交股东请求公司收购其股权的证明以及公司已收购其股权的证明(原件各1份)。股东变更与减少注册资本应同时申请变更的,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7)经人民法院裁判导致股权变更的,提交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原件1份),初审裁判书还需提交生效证明书(原件1份)。
根据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变更股权的,还须提交《协助执行通知书》(原件1份)。
4、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原件1份),其中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提交董事会决议(董事签署);外商独资企业提交股东会决议或股东决定(股东签署)。
5、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投资各方签署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
提交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与审批机关批准的应当一致。
6、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
(1)中方投资者应提交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2)外国(地区)投资者为非自然人的,应提交商业登记证等主体资格证明,并经所在国家(地区)公证机关公证和我国驻该国(地区)使(领)馆认证(原件1份),如其所在国(地区)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地区)使(领)馆认证,再转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
外国(地区)投资者为自然人的,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为护照,且该护照应按上款规定办理公证、认证手续(原件1份),但已由我国出入境管理部门确认并办妥签证和入境手续的,免于提交公证、认证文件,只需提交经申请人签字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公民也可以提交该国国防委员会人民保安部出具的身份确认书、外务省领事局和我国驻该国大使馆的认证书作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1份)。
属于某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原件1份)。
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原件1份),其中香港、澳门居民,可提交护照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以及有效入境证明的复印件,免于提交公证、认证文件;台湾居民可提交其所在地的身份证明,以及有效入境证明复印件,免于提交公证、认证文件。
7、新增外方股东需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8、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原件)。
9、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组织机构办理的,应当提交该组织机构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加盖该组织机构公章),并提交该组织机构指定经办人的指派文件(原件1份)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代理人或代理人的经办人提交申请材料时,应当出示身份证明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经办人签署。
◆以上所提交的文件为外文的,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印章的中文翻译件。
◆“签署”是指签署人属于自然人的,由其本人签名;属于非自然人的,由其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等证照上载明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投资人签名并加盖公章;其中外国(地区)企业由其法定代表或被授权人(即有权签字人)签名。
◆同时变更其他登记事项或备案事项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或申请备案,按相应提交材料清单及要求提交相关材料,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因公司股东变更导致外资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的,按照《申请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提交材料清单及要求》办理。
<6> 申请公司投资者名称或姓名变更登记提交材料清单及要求
1、《企业“一照一码”登记申请表》(原件1份)。
2、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原件1份),其中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提交董事会决议(董事签署);外商独资企业提交股东会决议或股东决定(股东签署)。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原件1份)。
3、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投资各方签署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
如已经审批机关审批、备案的,提交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应当与审批机关批准、备案的一致,同时提交审批机关的审批文件和批准证书副本一(原件各1份)。
4、投资者名称或姓名变更的证明文件及变更后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
(1)中方投资者:
属于自然人的,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姓名变更证明(复印件1份)及新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属于企业的,提交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及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属于事业法人、社团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有关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属于其他类型的,提交法定的变更证明(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2)外方投资者:
属于非自然人的,应提交含有相关变更信息的商业登记证等主体资格证明,并经所在国家(地区)公证机关公证和我国驻该国(地区)使(领)馆认证(原件1份),如其所在国(地区)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地区)使(领)馆认证,再转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
属于自然人的,提交含有姓名变更的证明文件及变更后护照的公证认证文件(原件1份),其中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公民也可以提交该国国防委员会人民保安部出具的含有姓名变更内容的身份确认书、外务省领事局和我国驻该国大使馆的认证书作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1份)。
属于某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原件1份)。
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原件1份)。
5、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原件)。
6、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组织机构办理的,应当提交该组织机构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加盖该组织机构公章),并提交该组织机构指定经办人的指派文件(原件1份)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代理人或代理人的经办人提交申请材料时,应当出示身份证明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经办人签署。
◆以上所提交的文件为外文的,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印章的中文翻译件。
◆“签署”是指签署人属于自然人的,由其本人签名;属于非自然人的,由其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等证照上载明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投资人签名并加盖公章;其中外国(地区)企业由其法定代表或被授权人(即有权签字人)签名。
◆同时变更其他登记事项或备案事项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或申请备案,按相应提交材料清单及要求提交相关材料,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7> 申请公司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变更登记提交材料清单及要求
1、《企业“一照一码”登记申请表》(原件1份)。
2、商务部门的批复(原件1份),其中属于金融、证券、保险类公司的只需提交监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其他属于《广东省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的企业按《广东省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执行。
3、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原件1份),其中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提交董事会决议(董事签署);外商独资企业提交股东会决议或股东决定(股东签署)。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原件1份)。
4、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投资各方签署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
5、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原件)。
6、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组织机构办理的,应当提交该组织机构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加盖该组织机构公章),并提交该组织机构指定经办人的指派文件(原件1份)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代理人或代理人的经办人提交申请材料时,应当出示身份证明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经办人签署。
◆以上所提交的文件为外文的,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印章的中文翻译件。
◆“签署”是指签署人属于自然人的,由其本人签名;属于非自然人的,由其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等证照上载明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投资人签名并加盖公章;其中外国(地区)企业由其法定代表或被授权人(即有权签字人)签名。
◆同时变更其他登记事项或备案事项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或申请备案,按相应提交材料清单及要求提交相关材料,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8> 申请变更公司类型提交材料清单及要求
申请外资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外资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外资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外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应当按照拟变更的公司类型的设立条件,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申请材料。
同时应提交审计报告、评估报告、验资报告。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
<9> 申请公司撤销变更登记提交材料清单及要求
1、有限公司撤销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原件1份)。
3、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原件)。
4、申请撤销变更登记业务相应的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及其他相关登记文书(原件)。
5、如涉及外资审批事项的,还应当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原件1份)。
6、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组织机构办理的,应当提交该组织机构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加盖该组织机构公章),并提交该组织机构指定经办人的指派文件(原件1份)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代理人或代理人的经办人提交申请材料时,应当出示身份证明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经办人签署。
◆以上所提交的文件为外文的,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印章的中文翻译件。
◆“签署”是指签署人属于自然人的,由其本人签名;属于非自然人的,由其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等证照上载明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投资人签名并加盖公章;其中外国(地区)企业由其法定代表或被授权人(即有权签字人)签名。
申请外商投资公司合并、分立提交材料清单及要求
<1> 因公司合并申请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提交材料清单及要求
因合并申请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的公司,除按照公司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材料清单及要求提交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合并各方签署的合并协议(原件1份)。
合并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合并协议各方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
(2)合并后公司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
(3)合并后公司的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4)合并形式;
(5)合并协议各方债权、债务的承继方案;
(6)解散公司分公司;
(7)持有其他公司股权的处置情况;
(8)职工安置办法;
(9)违约责任;
(10)解决争议的方式;
(11)签约日期、地点;
(12)合并协议各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2、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原件1份)。
合并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合并各方的名称;
(2)合并形式;
(3)合并前后各公司的注册资本;
(4)现有公司债务的承继方案。
3、合并各方关于通过合并协议的决议或决定(原件1份):
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提交董事会决议(董事签署);外商独资企业提交股东会决议或股东决定(股东签署)。
内资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其中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原件1份)。
4、合并各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加盖公章)。
5、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原件1份)。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提交相关批准文件(详见《广东省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
7、因合并申请公司设立、变更登记的,提交因合并而解散公司的注销证明(载明合并情况)(复印件1份)。
8、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组织机构办理的,应当提交该组织机构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加盖该组织机构公章),并提交该组织机构指定经办人的指派文件(原件1份)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代理人或代理人的经办人提交申请材料时,应当出示身份证明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经办人签署。
◆以上所提交的文件为外文的,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印章的中文翻译件。
◆“签署”是指签署人属于自然人的,由其本人签名;属于非自然人的,由其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等证照上载明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投资人签名并加盖公章;其中外国(地区)企业由其法定代表或被授权人(即有权签字人)签名。
◆合并协议规定因合并而解散的公司不进行清算的,可以不申请办理清算组备案,注销登记可以不提交清算报告,但是合并协议中载明解散公司需先行办理清算的除外。
◆因合并申请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应当自合并公告之日起45日后。
<2> 因合并解散公司申请分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清单及要求
因合并而解散的公司注销后,其分公司归属于新设或存续公司的,新设或存续的公司申请该分公司变更登记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分支机构“一照一码”登记申请表》(原件1份)。
2、合并协议(复印件1份,加盖公司公章)。
3、新设或存续公司的章程(复印件1份,加盖公司公章)。
4、因合并而解散公司的注销证明(载明合并情况)(复印件1份,加盖公司公章)、新设或存续公司的设立或变更证明(复印件1份,加盖公司公章)。
5、因合并新设或存续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加盖公司公章)。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提交相关批准文件(详见《广东省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
7、分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8、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组织机构办理的,应当提交该组织机构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加盖该组织机构公章),并提交该组织机构指定经办人的指派文件(原件1份)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代理人或代理人的经办人提交申请材料时,应当出示身份证明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经办人签署。
◆以上所提交的文件为外文的,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印章的中文翻译件。
◆“签署”是指签署人属于自然人的,由其本人签名;属于非自然人的,由其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等证照上载明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投资人签名并加盖公章;其中外国(地区)企业由其法定代表或被授权人(即有权签字人)签名。
◆同时变更其他登记事项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提交材料清单及要求提交相关材料,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3> 因合并而解散公司持有股权所在的公司申请变更登记提交材料清单及要求
根据合并协议,因合并而解散的公司注销后,其持有的其他外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归属于新设或存续公司的,股权所在公司申请变更登记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一照一码”登记申请表》(原件1份)。
2、商务部门的批复和人民政府的批准证书副本一(原件各1份),其中属于金融、证券、保险类公司的只需提交监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加盖公司公章),其他属于《广东省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的企业按《广东省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执行。
3、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原件1份),其中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提交董事会决议(董事签署);外商独资企业提交股东会决议或股东决定(股东签署)。
4、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投资各方签署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
提交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与审批机关批准的应当一致。
5、合并协议(复印件1份,加盖公司公章)。
6、解散公司的注销证明(载明合并情况)(复印件1份,加盖公司公章)、新设或存续公司的设立或变更证明(复印件1份,加盖公司公章)。
7、因合并存续或新设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加盖公司公章)。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提交相关批准文件(详见《广东省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
9、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10、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组织机构办理的,应当提交该组织机构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加盖该组织机构公章),并提交该组织机构指定经办人的指派文件(原件1份)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代理人或代理人的经办人提交申请材料时,应当出示身份证明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经办人签署。
◆以上所提交的文件为外文的,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印章的中文翻译件。
◆“签署”是指签署人属于自然人的,由其本人签名;属于非自然人的,由其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等证照上载明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投资人签名并加盖公章;其中外国(地区)企业由其法定代表或被授权人(即有权签字人)签名。
◆同时变更其他登记事项或备案事项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或申请备案,按相应提交材料清单及要求提交相关材料,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4> 因公司分立申请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提交材料清单及要求
因分立申请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的公司,除按照公司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提交材料清单及要求提交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公司分立的决议或决定(原件1份):
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提交董事会决议(董事签署);外商独资企业提交股东会决议或股东决定(股东签署)。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原件1份)。
2、分立协议(原件1份),内容包括:
(1)分立各方拟定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
(2)分立后公司的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3)分立形式;
(4)分立各方对拟分立公司财产的分割方案(含公司分公司及持有其他公司股权的处置情况);
(5)分立各方对拟分立公司债权、债务的承继方案;
(6)职工安置办法;
(7)违约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式;
(9)签约日期、地点;
(10)分立各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3、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原件1份)。
分立公告应当包括:
(1)分立各方的名称;
(2)分立形式;
(3)分立前后各公司的注册资本;
(4)现有公司债务的承继方案。
4、分立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加盖公章)。
5、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原件1份)。
6、因分立申请公司设立登记的,提交载明分立情况的变更证明(存续公司提交、加盖公章)或注销证明(解散公司提交)。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提交相关批准文件(详见《广东省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
8、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9、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组织机构办理的,应当提交该组织机构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加盖该组织机构公章),并提交该组织机构指定经办人的指派文件(原件1份)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代理人或代理人的经办人提交申请材料时,应当出示身份证明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经办人签署。
◆以上所提交的文件为外文的,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印章的中文翻译件。
◆“签署”是指签署人属于自然人的,由其本人签名;属于非自然人的,由其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等证照上载明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投资人签名并加盖公章;其中外国(地区)企业由其法定代表或被授权人(即有权签字人)签名。
◆同时变更其他登记事项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提交材料清单及要求提交相关材料,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因分立申请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应当自分立公告之日起 45日后。
<5> 因分立公司申请分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清单及要求
根据分立决议或决定,分立前公司分公司归属于新设公司的,申请该分公司变更登记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分支机构“一照一码”登记申请表》(原件1份)。
2、分立协议(复印件1份,加盖公司公章)。
3、因分立新设公司的章程(复印件1份,加盖公司公章)。
4、因分立而解散公司的注销证明(载明分立情况)(复印件1份,加盖公司公章)、新设或存续公司的设立或变更证明(载明分立情况)(复印件1份,加盖公司公章)。
5、因分立新设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加盖公司公章)。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提交相关批准文件(详见《广东省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
7、分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8、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组织机构办理的,应当提交该组织机构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加盖该组织机构公章),并提交该组织机构指定经办人的指派文件(原件1份)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代理人或代理人的经办人提交申请材料时,应当出示身份证明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经办人签署。
◆以上所提交的文件为外文的,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印章的中文翻译件。
◆“签署”是指签署人属于自然人的,由其本人签名;属于非自然人的,由其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等证照上载明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投资人签名并加盖公章;其中外国(地区)企业由其法定代表或被授权人(即有权签字人)签名。
◆同时变更其他登记事项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提交材料清单及要求提交相关材料,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6> 因分立公司持有股权所在公司申请变更登记提交材料清单及要求
根据分立决议或决定,分立前公司持有的其他外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归属于新设公司的,股权所在公司申请变更登记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一照一码”登记申请表》(原件1份)。
2、商务部门的批复和人民政府的批准证书副本1(原件各1份),其中属于金融、证券、保险类公司的只需提交监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其他属于《广东省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的企业按《广东省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执行。
3、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原件1份),其中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提交董事会决议(董事签署);外商独资企业提交股东会决议或股东决定(股东签署)。
4、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投资各方签署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
提交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与审批机关批准的应当一致。
5、分立协议(复印件1份,加盖公司公章)。
6、因分立而解散公司的注销证明(载明分立情况)(复印件1份,加盖公司公章)、新设或存续公司的设立或变更证明(载明分立情况)(复印件1份,加盖公司公章)。
7、因分立新设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加盖公司公章)。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提交相关批准文件(详见《广东省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
9、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10、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组织机构办理的,应当提交该组织机构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加盖该组织机构公章),并提交该组织机构指定经办人的指派文件(原件1份)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代理人或代理人的经办人提交申请材料时,应当出示身份证明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经办人签署。
◆以上所提交的文件为外文的,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印章的中文翻译件。
◆“签署”是指签署人属于自然人的,由其本人签名;属于非自然人的,由其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等证照上载明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投资人签名并加盖公章;其中外国(地区)企业由其法定代表或被授权人(即有权签字人)签名。
◆同时变更其他登记事项或备案事项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或申请备案,按相应提交材料清单及要求提交相关材料,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请内资企业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交材料清单及要求
1、《企业“一照一码”登记申请表》(原件1份)。
2、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为外资企业的申请报告(原件1份,加盖公章)。
3、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原件1份)。
4、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5、按照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的规定提交相应的材料。
6、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组织机构办理的,应当提交该组织机构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加盖该组织机构公章),并提交该组织机构指定经办人的指派文件(原件1份)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代理人或代理人的经办人提交申请材料时,应当出示身份证明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经办人签署。
◆以上所提交的文件为外文的,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印章的中文翻译件。
◆“签署”是指签署人属于自然人的,由其本人签名;属于非自然人的,由其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等证照上载明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投资人签名并加盖公章;其中外国(地区)企业由其法定代表或被授权人(即有权签字人)签名。
◆同时变更其他登记事项或备案事项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或申请备案,按相应提交材料清单及要求提交相关材料,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申请外商投资公司注销登记提交材料清单及要求
1、《企业“一照一码”登记申请表》(原件1份)。
2、审批机关同意注销的批准文件(原件1份),其中营业期限已满的、法院裁定解散、破产的、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吊销设立许可或撤销公司设立登记的,只须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属于金融、证券、保险类公司的,提交监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
3、确认清算报告的文件(原件1份)。
其中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提交董事会决议(董事签署);外商独资企业提交股东会决议或股东决定(股东签署)。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原件1份)。
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在清算报告上已签署备案、确认意见的,可不再提交上述材料;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此项材料。
4、经确认的清算报告(原件1份)。
清算报告中应当载明已经办理完结税务、海关纳税手续的情况。
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提交人民法院关于破产程序终结的裁定书,不提交此项材料。
5、清算组成员备案通知书(原件1份)。
6、因合并、分立而办理公司注销登记且合并、分立协议规定无需清算的,无需提交第3、4、5项材料,还应按《申请外资有限公司分立、合并提交材料清单及要求》办理。
7、设有分公司的提交所有分公司的注销登记证明(复印件1份)。
公司因被吸收合并而申请注销的,但其分公司变更为合并后存续或新设公司的分公司,无需提交此项资料。
8、刊登清算公告的报纸(原件1份)。
9、公章缴销证明(原件1份)。
10、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或注销证明(原件1份)。
11、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原件)。
12、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组织机构办理的,应当提交该组织机构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加盖该组织机构公章),并提交该组织机构指定经办人的指派文件(原件1份)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代理人或代理人的经办人提交申请材料时,应当出示身份证明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经办人签署。
◆以上所提交的文件为外文的,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印章的中文翻译件。
◆“签署”是指签署人属于自然人的,由其本人签名;属于非自然人的,由其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等证照上载明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投资人签名并加盖公章;其中外国(地区)企业由其法定代表或被授权人(即有权签字人)签名。
申请外商投资公司备案提交材料清单及要求
<1> 申请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秘书备案提交材料清单及要求
1、《企业“一照一码”登记申请表》(原件1份)。
2、董事、监事、经理、秘书的任免职文件(原件1份)和拟任董事、监事、经理、秘书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任免职文件是指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作出的含有任职、免职内容的委派文件(委派方签署)、聘用文件(聘用方签署)、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股东会决议或股东决定(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董事签署)、监事会决议(监事签署)、职工(代表)大会决议(职工或职工代表签署)或其他决定(决定方签署),且任职文件中应包含委派方、聘用方、股东大会、股东(会)、董事会、职工(代表)大会或决定方等对其任职资格的审查意见。
秘书备案仅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董事、监事、经理、秘书更改姓名备案的,无需提交任免职文件,其中属于中国公民的,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姓名变更证明(复印件1份);属于外国(地区)自然人的,提交含有姓名变更的证明文件及变更后护照的公证认证文件(原件1份),其中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公民也可以提交该国国防委员会人民保安部出具含有姓名变更内容的身份确认书、外务省领事局和我国驻该国大使馆的认证书作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1份)。
3、如涉及章程修改的,提交商务部门的批复(原件1份),其中属于金融、证券、保险类公司的只需提交监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其他属于《广东省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的企业按《广东省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执行。
4、如涉及章程修改的提交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或决定(原件1份),其中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提交董事会决议(董事签署);外商独资企业提交股东会决议或股东决定(股东签署)。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原件1份)。
5、如涉及章程修改的,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投资各方签署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
提交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与审批机关批准、备案的应当一致。
6、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7、属于金融、证券、保险类公司的需提交监管部门的资格审查意见(复印件1份),其他属于《广东省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的企业按《广东省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执行。
8、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组织机构办理的,应当提交该组织机构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加盖该组织机构公章),并提交该组织机构指定经办人的指派文件(原件1份)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代理人或代理人的经办人提交申请材料时,应当出示身份证明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经办人签署。
◆以上所提交的文件为外文的,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印章的中文翻译件。
◆“签署”是指签署人属于自然人的,由其本人签名;属于非自然人的,由其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等证照上载明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投资人签名并加盖公章;其中外国(地区)企业由其法定代表或被授权人(即有权签字人)签名。
◆同时变更其他登记事项或备案事项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或申请备案,按相应提交材料清单及要求提交相关材料,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2> 申请公司章程修改(不涉及登记事项)备案提交材料清单及要求
1、《企业“一照一码”登记申请表》(原件1份)。
2、商务部门的批复(原件1份),其中属于金融、证券、保险类公司的只需提交监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其他属于《广东省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的企业按《广东省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执行。
3、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或决定(原件1份),其中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提交董事会决议(董事签署);外商独资企业提交股东会决议或股东决定(股东签署)。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原件1份)。
4、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投资各方签署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
提交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与审批机关批准、备案的应当一致。
5、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6、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组织机构办理的,应当提交该组织机构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加盖该组织机构公章),并提交该组织机构指定经办人的指派文件(原件1份)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代理人或代理人的经办人提交申请材料时,应当出示身份证明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经办人签署。
◆以上所提交的文件为外文的,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印章的中文翻译件。
◆“签署”是指签署人属于自然人的,由其本人签名;属于非自然人的,由其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等证照上载明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投资人签名并加盖公章;其中外国(地区)企业由其法定代表或被授权人(即有权签字人)签名。
◆同时变更其他登记事项或备案事项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或申请备案,按相应提交材料清单及要求提交相关材料,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3> 申请公司实收资本备案提交材料清单及要求
1、《企业“一照一码”登记申请表》(原件1份)。
2、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原件1份)。
3、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4、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组织机构办理的,应当提交该组织机构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加盖该组织机构公章),并提交该组织机构指定经办人的指派文件(原件1份)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代理人或代理人的经办人提交申请材料时,应当出示身份证明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经办人签署。
◆“签署”是指签署人属于自然人的,由其本人签名;属于非自然人的,由其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等证照上载明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投资人签名并加盖公章;其中外国(地区)企业由其法定代表或被授权人(即有权签字人)签名。
◆同时变更其他登记事项或备案事项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或申请备案,按相应提交材料清单及要求提交相关材料,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4> 申请分公司备案提交材料清单及要求
1、《企业“一照一码”登记申请表》(原件1份)。
2、增加分公司的提交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撤销分公司的提交分公司的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分公司变更名称的,提交分公司的名称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加盖公章)及变更后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3、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4、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组织机构办理的,应当提交该组织机构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加盖该组织机构公章),并提交该组织机构指定经办人的指派文件(原件1份)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代理人或代理人的经办人提交申请材料时,应当出示身份证明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经办人签署。
◆以上所提交的文件为外文的,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印章的中文翻译件。
◆“签署”是指签署人属于自然人的,由其本人签名;属于非自然人的,由其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等证照上载明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投资人签名并加盖公章;其中外国(地区)企业由其法定代表或被授权人(即有权签字人)签名。
◆同时变更其他登记事项或备案事项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或申请备案,按相应提交材料清单及要求提交相关材料,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5> 申请公司经营场所备案提交材料清单及要求
1、《企业“一照一码”登记申请表》(原件1份)。
2、法定代表人签名的增加、减少经营场所或经营场所地址变更的决定(原件1份,加盖公司公章)。
3、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1份);
租赁(借用)房屋的,提交租赁(借用)协议(复印件1份)或无偿使用证明(原件1份)以及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1份),其中所租赁(借用)的房屋为宾馆、旅店营业场所的,可提交宾馆、旅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所租赁(借用)房屋为军队房产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1份),免于提交房屋产权证明。
无法提供房屋产权证明的,可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原件1份);房屋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1份);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出具的证明(原件1份)。
租赁(借用)房屋为市、区人民政府或经济功能区、产业园区管委会指定的集中办公区域的,提交市、区人民政府或经济功能区、产业园区管委会出具的证明文件(原件1份),并提交标明具体位置的平面图(复印件1份)。
经营场所请按照房屋产权证明上标明的详细地址填写,应具体到行政区、街道(路)名、门牌号、房号。
4、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5、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组织机构办理的,应当提交该组织机构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加盖该组织机构公章),并提交该组织机构指定经办人的指派文件(原件1份)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代理人或代理人的经办人提交申请材料时,应当出示身份证明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经办人签署。
◆以上所提交的文件为外文的,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印章的中文翻译件。
◆“签署”是指签署人属于自然人的,由其本人签名;属于非自然人的,由其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等证照上载明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投资人签名并加盖公章;其中外国(地区)企业由其法定代表或被授权人(即有权签字人)签名。
◆同时变更其他登记事项或备案事项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或申请备案,按相应提交材料清单及要求提交相关材料,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6> 申请公司外方股东、发起人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备案提交材料清单及要求
1、《企业“一照一码”登记申请表》(原件1份)。
2、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3、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4、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组织机构办理的,应当提交该组织机构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加盖该组织机构公章),并提交该组织机构指定经办人的指派文件(原件1份)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代理人或代理人的经办人提交申请材料时,应当出示身份证明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经办人签署。
◆以上所提交的文件为外文的,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印章的中文翻译件。
◆“签署”是指签署人属于自然人的,由其本人签名;属于非自然人的,由其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等证照上载明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投资人签名并加盖公章;其中外国(地区)企业由其法定代表或被授权人(即有权签字人)签名。
◆同时变更其他登记事项或备案事项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或申请备案,按相应提交材料清单及要求提交相关材料,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7> 申请公司清算组备案提交材料清单及要求
1、《企业“一照一码”登记申请表》(原件1份)。
2、审批机关同意注销的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其中营业期限已满的、法院裁定解散、破产的、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吊销设立许可或撤销公司设立登记的,只须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属于金融、证券、保险类公司的,提交监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3、依法作出关于成立清算组的决议或决定(原件1份)。
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提交董事会决议(董事签署);外商独资企业提交股东会决议或股东决定(股东签署)。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的,提交人民法院成立清算组的决定。
4、清算组成员身份证明(复印件各1份)。
5、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6、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组织机构办理的,应当提交该组织机构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加盖该组织机构公章),并提交该组织机构指定经办人的指派文件(原件1份)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代理人或代理人的经办人提交申请材料时,应当出示身份证明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经办人签署。
◆以上所提交的文件为外文的,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印章的中文翻译件。
◆“签署”是指签署人属于自然人的,由其本人签名;属于非自然人的,由其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等证照上载明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投资人签名并加盖公章;其中外国(地区)企业由其法定代表或被授权人(即有权签字人)签名。
◆同时变更其他登记事项或备案事项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或申请备案,按相应提交材料清单及要求提交相关材料,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