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外商投资公司分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清单及要求
1、《企业分支机构“一照一码”登记申请表》(原件1份)。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属于金融、证券、保险类公司的只需提交监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加盖公司公章),其他属于《广东省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的企业还需提交许可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国家有关外商投资限制类项目以及服务贸易领域的专项规定,设立分公司需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提交批准文件(原件1份)并申请设立登记。逾期申请的,申请人应当报原审批机关确认文件效力或者另行报批。
3、公司现行章程及其后所有章程修正案(复印件1份,骑缝加盖公司公章)。
4、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加盖公司公章)。
5、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原件1份)及身份证件(复印件1份)。
法律法规规定负责人的任职资格需经有关部门审查的,任职文件须包含经有关部门审查通过的意见。
6、如已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的,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1份)。
7、分公司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1份);
租赁(借用)房屋的,提交租赁(借用)协议(复印件1份)或无偿使用证明(原件1份)以及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1份),其中所租赁(借用)的房屋为宾馆、旅店营业场所的,可提交宾馆、旅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所租赁(借用)房屋为军队房产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1份),免于提交房屋产权证明。
无法提供房屋产权证明的,可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原件1份);房屋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1份);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出具的证明(原件1份)。
租赁(借用)房屋为市、区人民政府或经济功能区、产业园区管委会指定的集中办公区域的,提交市、区人民政府或经济功能区、产业园区管委会出具的证明文件(原件1份),并提交标明具体位置的平面图(复印件1份)。
经营场所请按照房屋产权证明上标明的详细地址填写,应具体到行政区、街道(路)名、门牌号、房号。
8、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组织机构办理的,应当提交该组织机构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加盖该组织机构公章),并提交该组织机构指定经办人的指派文件(原件1份)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代理人或代理人的经办人提交申请材料时,应当出示身份证明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代理人或代理人的经办人签署。
◆以上所提交的文件为外文的,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印章的中文翻译件。
◆“签署”是指签署人属于自然人的,由其本人签名;属于非自然人的,由其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等证照上载明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投资人签名并加盖公章;其中外国(地区)企业由其法定代表或被授权人(即有权签字人)签名。
申请外商投资公司分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清单及要求
<1> 申请分公司名称变更登记提交材料清单及要求
1、《企业分支机构“一照一码”登记申请表》(原件1份)。
2、隶属企业的决定(原件1份)。
3、如已办理分公司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的,提交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1份)。
4、因隶属企业名称变更而申请分公司名称变更的,提交隶属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及隶属企业名称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能申请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相关批准文件(详见《广东省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
6、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原件)。
7、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组织机构办理的,应当提交该组织机构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加盖该组织机构公章),并提交该组织机构指定经办人的指派文件(原件1份)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代理人或代理人的经办人提交申请材料时,应当出示身份证明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经办人签署。
◆以上所提交的文件为外文的,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印章的中文翻译件。
◆“签署”是指签署人属于自然人的,由其本人签名;属于非自然人的,由其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等证照上载明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投资人签名并加盖公章;其中外国(地区)企业由其法定代表或被授权人(即有权签字人)签名。
◆同时变更其他登记事项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提交材料清单及要求提交相关材料,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2> 申请分公司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提交材料清单及要求
1、《企业分支机构“一照一码”登记申请表》(原件1份)。
2、隶属企业的决定(原件1份)。
3、变更后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1份);
租赁(借用)房屋的,提交租赁(借用)协议(复印件1份)或无偿使用证明(原件1份)以及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1份),其中所租赁(借用)的房屋为宾馆、旅店营业场所的,可提交宾馆、旅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所租赁(借用)房屋为军队房产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1份),免于提交房屋产权证明。
无法提供房屋产权证明的,可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原件1份);房屋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1份);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出具的证明(原件1份)。
租赁(借用)房屋为市、区人民政府或经济功能区、产业园区管委会指定的集中办公区域的,提交市、区人民政府或经济功能区、产业园区管委会出具的证明文件(原件1份),并提交标明具体位置的平面图(复印件1份)
经营场所请按照房屋产权证明上标明的详细地址填写,应当具体到行政区、街道(路)名、门牌号、房号。
4、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原件)。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能申请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相关批准文件(详见《广东省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
6、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组织机构办理的,应当提交该组织机构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加盖该组织机构公章),并提交该组织机构指定经办人的指派文件(原件1份)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代理人或代理人的经办人提交申请材料时,应当出示身份证明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经办人签署。
◆以上所提交的文件为外文的,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印章的中文翻译件。
◆“签署”是指签署人属于自然人的,由其本人签名;属于非自然人的,由其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等证照上载明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投资人签名并加盖公章;其中外国(地区)企业由其法定代表或被授权人(即有权签字人)签名。
◆同时变更其他登记事项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提交材料清单及要求提交相关材料,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3> 申请分公司负责人变更登记提交材料清单及要求
1、《企业分支机构“一照一码”登记申请表》(原件1份)。
2、原负责人免职文件(原件1份)和拟任负责人任职文件(原件1份)。
法律法规规定负责人的任职资格需经有关部门审查的,任职文件须包含经有关部门审查通过的意见。
负责人更改姓名,其中属于中国公民的,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姓名变更证明(复印件1份);属于外国(地区)自然人的,提交含有姓名变更的证明文件及变更后护照的公证认证文件(原件1份),其中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公民也可以提交该国国防委员会人民保安部出具的含有姓名变更内容的身份确认书、外务省领事局和我国驻该国大使馆的认证书作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1份)。
3、拟任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4、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原件)。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能申请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相关批准文件(详见《广东省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
6、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组织机构办理的,应当提交该组织机构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加盖该组织机构公章),并提交该组织机构指定经办人的指派文件(原件1份)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代理人或代理人的经办人提交申请材料时,应当出示身份证明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经办人签署。
◆以上所提交的文件为外文的,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印章的中文翻译件。
◆“签署”是指签署人属于自然人的,由其本人签名;属于非自然人的,由其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等证照上载明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投资人签名并加盖公章;其中外国(地区)企业由其法定代表或被授权人(即有权签字人)签名。
◆同时变更其他登记事项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提交材料清单及要求提交相关材料,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申请外商投资公司分公司注销登记提交材料清单及要求
1、《企业分支机构“一照一码”登记申请表》(原件1份)。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能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相关批准文件(详见《广东省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
3、分公司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公司撤销的,应提交下列相关文件:
被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提交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决定(复印件1份,加盖隶属企业公章);
被依法责令关闭的,提交责令关闭的文件(复印件1份,加盖隶属企业公章);
被隶属企业撤销的,提交撤销分公司的文件(原件1份)。
4、如已刻制公章,提交公章缴销证明(原件1份);如未刻制公章,由隶属企业出具该分公司未刻制公章的声明(原件1份)。
5、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或注销证明(原件1份)。
6、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7、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组织机构办理的,应当提交该组织机构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加盖该组织机构公章),并提交该组织机构指定经办人的指派文件(原件1份)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代理人或代理人的经办人提交申请材料时,应当出示身份证明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经办人签署。
◆以上所提交的文件为外文的,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印章的中文翻译件。
◆“签署”是指签署人属于自然人的,由其本人签名;属于非自然人的,由其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等证照上载明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投资人签名并加盖公章;其中外国(地区)企业由其法定代表或被授权人(即有权签字人)签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