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外商投资公司注销登记提交材料清单及要求
1、《企业“一照一码”登记申请表》(原件1份)。
2、审批机关同意注销的批准文件(原件1份),其中营业期限已满的、法院裁定解散、破产的、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吊销设立许可或撤销公司设立登记的,只须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属于金融、证券、保险类公司的,提交监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
3、确认清算报告的文件(原件1份)。其中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提交董事会决议(董事签署);外商独资企业提交股东会决议或股东决定(股东签署)。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原件1份)。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在清算报告上已签署备案、确认意见的,可不再提交上述材料;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此项材料。
4、经确认的清算报告(原件1份)。清算报告中应当载明已经办理完结税务、海关纳税手续的情况。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提交人民法院关于破产程序终结的裁定书,不提交此项材料。
5、清算组成员备案通知书(原件1份)。
6、因合并、分立而办理公司注销登记且合并、分立协议规定无需清算的,无需提交第3、4、5项材料,还应按《申请外资有限公司分立、合并提交材料清单及要求》办理。
7、设有分公司的提交所有分公司的注销登记证明(复印件1份)。公司因被吸收合并而申请注销的,但其分公司变更为合并后存续或新设公司的分公司,无需提交此项资料。
8、刊登清算公告的报纸(原件1份)。
9、公章缴销证明(原件1份)。
10、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或注销证明(原件1份)。
11、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原件)。
12、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组织机构办理的,应当提交该组织机构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加盖该组织机构公章),并提交该组织机构指定经办人的指派文件(原件1份)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代理人或代理人的经办人提交申请材料时,应当出示身份证明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经办人签署。
◆以上所提交的文件为外文的,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印章的中文翻译件。
◆“签署”是指签署人属于自然人的,由其本人签名;属于非自然人的,由其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等证照上载明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投资人签名并加盖公章;其中外国(地区)企业由其法定代表或被授权人(即有权签字人)签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