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财务代理公司,珠海代理记账机构提醒你,增值税发票的开具与使用的注意事项
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务机关印制的通用机打发票、通用定额发票、冠名普通发票、客运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等发票)是最基本的会计原始凭证之一。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机动车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向农业生产者个人收购自产农产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购买方可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一、发票基础知识
(一)发票领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申请条件: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用手续。
办理材料:1、《发票领用簿》;2、经办人员身份证原件(查验,经办人变更的提供复印件);3、税务登记证件;4、税控设备
办理地点:所辖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网上办税服务厅/自助办税机
(二)增值税纳税人税控发票使用
1、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
一般纳税人和住宿业、鉴证咨询业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其他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2、从事机动车(旧机动车除外)零售业务
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均可以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3、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通用定额发票、冠名普通发票、客运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暂按现行规定继续使用
(三)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推广应用
1、适用范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月销售额达到3万元(按季申报为9万)以上的小规模纳税人应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一般纳税人和国家规定可以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2、购买费用抵减:根据财税〔2012〕15号内容,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以及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技术维护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即不须纳税人负担。
(四)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1、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定义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即电子发票,是现代信息社会的产物,是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数据电文形式的收付款凭证。
2、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意义。
一是有利于企业节约经营成本;
二是有利于消费者保存使用发票;
三是有利于税务部门规范管理和数据应用。
3、增值税电子发票的法律效力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84号)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的文件规定,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电子数据和纸质发票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PDF版式文件打印后(彩色、黑白均可)可直接用于单位报销,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什么区别?
一般纳税人和住宿业、鉴证咨询业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申请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受票方同为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进行抵扣;受票方为小规模纳税人,可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普通发票不得抵扣。其他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如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可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
(六)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 自2016年12月1日起,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纳税人范围由纳税信用A级、B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扩大到纳税信用C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2016年5月1日新纳入营改增试点、尚未进行纳税信用评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7年4月30日前不需进行增值税发票认证。
(七)简并发票领用次数
纳税信用A级的纳税人可一次领取不超过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纳税信用B级的纳税人可一次领取不超过2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
二、发票系统概况
(一)系统概况
开票软件:金税盘版(航天信息)和税控盘版(百望九赋)
申报软件:广东企业电子申报管理系统(一般纳税人使用)
网上办税服务厅:http://www.gd-n-tax.gov/pub/gdgsww/bsfw/(小规模纳税人网上申报使用)
(二)开票软件-功能板块
1、系统设置
①发票开给谁?(客户编码)
②发票开什么?(商品编码)
③发票税率开多少?(税目编码)
2、发票管理
①发票填开
②发票作废
③开具红字发票
3、报税处理
①自动抄报。每月首次启动开票软件,系统将自动上报汇总进行征期抄报税,无需手工操作,报税成功后将返回远程清卡成功提示。
②手动补传。如果有未上传的发票,需要先将发票上传,发票上传成功后,手动点击上报汇总和远程清卡按钮进行征期报税。
注意:上报汇总不支持非征期报税。
4、系统维护
(三)基本流程
①发票领用→②发票开具→③上报汇总(抄税)→④纳税申报、缴税→⑤远程清卡/反写
注意:1、联网状态下系统自动完成步骤③和⑤;2、即使上月没有开票也要完成步骤③④⑤。
三、发票使用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行为,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或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三)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住宿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住宿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主管国税机关不再为其代开。
(四)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鉴证咨询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咨询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主管国税机关不再为其代开。
(五)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定额发票、客运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继续使用。
(六)采取汇总纳税的金融机构,省、自治区所辖地市以下分支机构可以使用地市级机构统一领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辖区县及以下分支机构可以使用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机构统一领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七)国税机关、地税机关使用新系统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六联票,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五联票。
四、增值税发票开具
(一)发票开具注意事项
1.税务总局编写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以下简称编码),并在新系统中增加了编码相关功能。自2016年5月1日起,纳入新系统推行范围的试点纳税人及新办增值税纳税人,应使用新系统选择相应的编码开具增值税发票。
2.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3.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4.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以及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购买方或承租方不属于其他个人的,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后可以向地方税务局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自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以及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可以向地方税务局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地方税务局代开发票部门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代开增值税发票,系统自动在发票上打印“代开”字样。
5.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6.个人出租住房适用优惠政策减按1.5%征收,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征收率减按1.5%征收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7.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销售方开户行及账号”栏填写税收完税凭证字轨及号码或系统税票号码(免税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不填写)。
8.国税机关为跨县(市、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建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不包括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在发票备注栏中自动打印“YD”字样。
(二)专用发票开具不符合要求的,购买方有权拒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1.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2.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3.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4.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三)特定应税行为,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2.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而未办理;
3.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4.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
5.实行增值税退(免)税办法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
6.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7.金融商品转让;
8.经纪代理服务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9.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
10.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费用;
11.提供劳务派遣服务的纳税人选择差额纳税的,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
12.纳税人提供安全保护服务,比照劳务派遣服务政策执行。
13.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
14.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按简易办法征收减按2%征收增值税;
15.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增值税;
16.纳税人销售旧货;
17.一般纳税人的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按照简易办法计算应纳税额。
18.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
19.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其2016年4月30日前收取并已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的预收款,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