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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登记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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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税监管区域区内机构外汇登记、登记变更、注销
(一)办理《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登记证》的申请材料 区内企业应当在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持下列材料到外汇局办理《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登记证》: 申请材料: 区内企业应当在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持下列材料到外汇局办理《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登记证》: (1)营业执照的原件及复印件(正副本均可); (2)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3)和组织机构代码卡; (4)经批准的合同(独资企业可不提供)、章程的原件及复印件; (5)《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提供)。 (二)变更《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登记证》的申请材料 区内企业办理外汇登记手续并领取《登记证》后,有变更名称、地址、经营范围或者发生股权转让、增资、合并及分立等情况的,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持下列材料办理《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登记证》变更手续: (1)《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复印登记页即可); (2)变更后的营业执照的原件及复印件(正副本均可); (3)组织机构代码卡; (4)工商局出具的《变更事项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遗失《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登记证》后申请补发《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登记证》的申请材料 区内企业遗失《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登记证》,应当自知道遗失之日起5日内登报发表遗失声明,并在登报声明后5个工作日内向注册地外汇局报告,持下列材料到注册地外汇局申请补发: (1)申请书; (2)登报发表的遗失声明原件 (3)营业执照的原件及复印件(正副本均可); (4)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5)经批准的合同(独资企业可不提供)、章程的原件及复印件; (6)《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提供)。 (四)注销《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登记证》 区内企业经营期满或因故导致经营终止,经审批机关批准解散的,应当在审批机关批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持下列材料到注册地外汇局办理外汇登记注销手续,交回《登记证》: (1)《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登记证》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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