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首 页 关于我们 内资注册 外资注册 海外公司 证照办理 特殊审批 记账报税 客户案例 行业资讯 联系我们
    证照办理 外汇登记证 首页 > 证照办理 > 外汇登记证
    外汇登记证
    所需资料

    保税监管区域区内机构外汇登记、登记变更、注销

    (一)办理《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登记证》的申请材料
      区内企业应当在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持下列材料到外汇局办理《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登记证》:
      申请材料:
      区内企业应当在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持下列材料到外汇局办理《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登记证》:
      (1)营业执照的原件及复印件(正副本均可);
      (2)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3)和组织机构代码卡;
      (4)经批准的合同(独资企业可不提供)、章程的原件及复印件;
      (5)《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提供)。
      (二)变更《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登记证》的申请材料
      区内企业办理外汇登记手续并领取《登记证》后,有变更名称、地址、经营范围或者发生股权转让、增资、合并及分立等情况的,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持下列材料办理《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登记证》变更手续:
      (1)《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复印登记页即可);
      (2)变更后的营业执照的原件及复印件(正副本均可);
      (3)组织机构代码卡;
      (4)工商局出具的《变更事项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遗失《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登记证》后申请补发《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登记证》的申请材料
      区内企业遗失《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登记证》,应当自知道遗失之日起5日内登报发表遗失声明,并在登报声明后5个工作日内向注册地外汇局报告,持下列材料到注册地外汇局申请补发:
      (1)申请书;
      (2)登报发表的遗失声明原件
      (3)营业执照的原件及复印件(正副本均可);
      (4)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5)经批准的合同(独资企业可不提供)、章程的原件及复印件;
      (6)《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提供)。
      (四)注销《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登记证》
      区内企业经营期满或因故导致经营终止,经审批机关批准解散的,应当在审批机关批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持下列材料到注册地外汇局办理外汇登记注销手续,交回《登记证》:
      (1)《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登记证》原件;

    资料下载
     
      外汇登记证
      国税、地税
      海关
      商检
      组织机构代码证
    服务项目
     
    内资注册 外资注册 海外公司
    个人独资、个体户、合伙企业、外商独资、中外合资、海...
     
    证照办理
    财政登记、国税地税、变更登记、外汇登记...
     
    特殊审批
    环保批文、卫生批文、烟酒批文、食品流通许可证...
     
    记账报税
    代理记账、代理报税、审计验资、企业年审...
    联系我们
    服务热线:13326600089
    邮箱:39289008@qq.com
    地址:珠海市人民东路240号418室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内资注册 | 外资注册 | 海外公司 | 证照办理 | 特殊审批 | 记账报税 | 客户案例 | 行业资讯 | 联系我们
    版权信息:珠海市祝你成功科技有限公司  粤ICP备12016435号 技术支持:双阳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