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汇算清缴审计
需提供资料清单(除注明需提供原件外均为复印件) 1、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登记证; 2、相关部门的文件(原件); 3、公司章程、协议; 4、单位基本情况、组织结构图(包含与关联公司关系); 5、设立、变更验资报告; 6、以前年度审计报告; 7、财务会计制度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8、人事资料及使用情况汇总表; 9、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财务报表附注(原件); 10、总账、明细账、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会计凭证; 11、所有银行存款对账单、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12、相关收入、成本等重要经营合同、协议; 13、科目余额表(至最末级、往来明细按内容列示并注明帐龄); 14、现金盘点表、存货盘点表(需标明名称、数量、单价、总金额等)(均为原件); 15、长短期投资情况明细表、投资协议、被投资单位营业执照及截止会计报表日已审的财务报表; 16、固定资产盘点表(原件)、折旧表(需标明固定资产名称、数量、购置日期、原值、预计残值、使用年限、折旧额、净值)及主要项目产权证明(房产证、土地证、大额、等); 17、长短期借款合同,有关抵押担保资料; 18、房屋租赁合同; 19、制造费用、经营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明细表; 20、关联单位及交易明细、或有事项相关资料; 21、纳税申报表、缴款书及税收优惠的资料; 22、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及其它重要的资料。
年度会计报表审计
会计报表表审计,是指注册会计师依法接受委托,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对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报表实施必要的审计,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并对会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
上述所称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利润表、股东权益变动表、现金流量表、会计报表附注及相关附表。
新公司法“第八章 公司财务、会计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年检办法规定下列企业需提交由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1.外商投资企业
2.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和从事金融、证券、期货的公司;
3. 从事保险、创业投资、验资、评估、担保、房地产经纪、出入境中介、外派劳务中介、企业登记代理的公司;
4. 注册资本实行分期缴付未全额缴齐的公司;
5. 三年内有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违法行为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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