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提交材料清单及要求
1、《个体工商户“一照一码”登记申请表》(原件1份)。
2、经营者的身份证明:
(1)内地居民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
(2)香港居民提交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以及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复印件1份);
(3)澳门居民提交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选其一,复印件1份)以及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或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身份证明局出具的身份证明书(选其一,复印件1份);
(4)台湾农民提交台湾居民身份证件、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旅行证)、暂住证以及台湾农民身份证明文件(加入台湾农业组织证明或台湾农民健康保险证明或台湾农民老年津贴证明)(复印件各1份);台湾居民提交台湾居民身份证件、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及暂住证(复印件各1份)。
3、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1)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1份);
(2)租赁(借用)房屋的,提交租赁(借用)协议(复印件1份)或无偿使用证明(原件1份)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1份)。
无法提供房屋产权证明的,应当提交由辖区村(居)委会、社区工作站、市场开办单位、物业管理公司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原件1份),说明该房产的权属情况,并注明无法提供房屋产权证明的原因。
经营场所请按照房屋产权证明上标明的详细地址填写,应具体到行政区、街道(路)名、门牌号、房号。
4、家庭经营组成形式仅限内地居民申请;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和台湾农民、台湾居民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事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5、申请登记为家庭经营的,以主持经营者作为经营者登记,其他家庭成员请在《个体工商户“一照一码”登记申请表》家庭成员签名栏中签字,同时提交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复印件1份)作为家庭成员亲属关系证明以及其他参加经营家庭成员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6、如已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的,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7、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组织机构办理的,应当提交该组织机构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加盖该组织机构公章),并提交该组织机构指定经办人的指派文件(原件1份)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经营者、代理人或代理人的经办人提交申请材料时,应当出示身份证明原件。
◆所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经营者或其委托的代理人签字。
申请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提交材料清单及要求
1、《个体工商户“一照一码”登记申请表》(原件1份)。
2、变更名称的,如已预先核准名称变更的,需提交名称预先核准变更通知书(原件1份)。
3、变更经营场所的,提交新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1)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1份);
(2)租赁(借用)房屋的,提交租赁(借用)协议(复印件1份)或无偿使用证明(原件1份)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1份)。
无法提供房屋产权证明的,应当提交由辖区村(居)委会、社区工作站、市场开办单位、物业管理公司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原件1份),说明该房产的权属情况,并注明无法提供房屋产权证明的原因。
经营场所请按照房屋产权证明上标明的详细地址填写,应具体到行政区、街道(路)名、门牌号、房号。
新经营场所应当在原登记机关辖区范围内,新经营场所不在原登记机关辖区范围内的,应当注销原个体工商户登记,向新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重新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
4、变更经营者本人姓名的,应当提交姓名变更后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及公安部门出具的姓名变更证明(复印件1份)。
5、变更家庭经营的经营者的,提交变更后的经营者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
内地居民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变更后的经营者应属于已备案的参与经营的家庭成员,并由全体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在《个体工商户“一照一码”变更登记申请表》家庭成员签名栏中签字予以确认,变更后的经营者应当在经营者签名栏中予以签字确认。
6、变更经营者本人的住所的,应当提交住所变更后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
7、变更个体工商户组成形式的(仅限内地居民),其中由个人经营变更为家庭经营的,应当提交参加经营家庭成员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并提交作为家庭成员亲属关系证明的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复印件1份)。
8、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副本。
9、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组织机构办理的,应当提交该组织机构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加盖该组织机构公章),并提交该组织机构指定经办人的指派文件(原件1份)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经营者、代理人或代理人的经办人提交申请材料时,应当出示身份证明原件。
◆所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经营者或其委托的代理人签字。
◆以上各项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提交材料清单及要求提交相关材料,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申请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提交材料清单及要求
1、《个体工商户“一照一码”登记申请表》(原件1份)。
2、经营者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3、如已刻制公章,提交公章缴销证明(原件1份)。
4、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或注销证明(原件1份)。
5、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原件)。
6、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组织机构办理的,应当提交该组织机构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加盖该组织机构公章),并提交该组织机构指定经办人的指派文件(原件1份)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经营者、代理人或代理人的经办人提交申请材料时,应当出示身份证明原件。
◆所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经营者或其委托的代理人签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