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清单及要求
1、《企业“一照一码”登记申请表》(原件1份)。
2、公司章程(原件1份)。
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加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公章;其他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由全体股东签署。
3、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文件:
(1)自然人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
(2)企业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3)其他组织提交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4、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秘书的任职文件(原件1份)及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其中自然人秘书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秘书公司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任职文件是指依据《公司法》、《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出的股东会决议(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决定、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书面决定,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董事签署)、监事会决议(监事签署)、职工(代表)大会决议(职工或职工代表签署)或其他决定(决定方签署)。任职文件中应包含股东(会)、董事会、职工(代表)大会或决定方等对其任职资格的审查意见。
5、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1份);
租赁(借用)房屋的,提交租赁(借用)协议(复印件1份)或无偿使用证明(原件1份)以及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1份),其中所租赁(借用)的房屋为宾馆、旅店营业场所的,可提交宾馆、旅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所租赁(借用)房屋为军队房产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1份),免于提交房屋产权证明。
无法提供房屋产权证明的,可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原件1份);房屋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1份);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出具的证明(原件1份)。
租赁(借用)房屋为市、区人民政府或经济功能区、产业园区管委会指定的集中办公区域的,提交市、区人民政府或经济功能区、产业园区管委会出具的证明文件(原件1份),并提交标明具体位置的平面图(复印件1份)。
住所(经营场所)请按照房屋产权证明上标明的详细地址填写,应具体到行政区、街道(路)名、门牌号、房号。
同时申请经营场所备案的,提交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6、如已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的,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1份)。
7、属于国务院决定暂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行业,应当提交验资证明文件(原件1份);其他行业设立登记时如同时申请实收资本备案的,应提交验资证明文件(原件1份)。
8、申请设立银行、证券、保险等公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能申请设立登记的,应当提交相关批准文件(详见《广东省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
9、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组织机构办理的,应当提交该组织机构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加盖该组织机构公章),并提交该组织机构指定经办人的指派文件(原件1份)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代理人或代理人的经办人提交申请材料时,应当出示身份证明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经办人签署。
◆“签署”是指签署人属于自然人的,由其本人签名;属于非自然人的,由其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等证照上载明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投资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申请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清单及要求
<1> 申请公司名称变更登记提交材料清单及要求
1、《企业“一照一码”登记申请表》(原件1份)。
2、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内容应包含修改公司章程的事项)(原件1份):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其中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3、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加盖公章)。
属于有限责任公司的,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属于股份有限公司的,由主持人、出席股东大会的董事签署。
4、如已办理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的,提交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1份)。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能申请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相关批准文件(详见《广东省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
6、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原件)。
7、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组织机构办理的,应当提交该组织机构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加盖该组织机构公章),并提交该组织机构指定经办人的指派文件(原件1份)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代理人或代理人的经办人提交申请材料时,应当出示身份证明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经办人签署。
◆“签署”是指签署人属于自然人的,由其本人签名;属于非自然人的,由其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等证照上载明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投资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同时变更其他登记事项或备案事项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或申请备案,按相应提交材料清单及要求提交相关材料,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2> 申请公司住所变更登记提交材料清单及要求
1、《企业“一照一码”登记申请表》(原件1份)。
2、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内容应包含修改公司章程的事项)(原件1份):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其中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3、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加盖公章)。
属于有限责任公司的,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属于股份有限公司的,由主持人、出席股东大会的董事签署。
4、变更后住所的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1份);
租赁(借用)房屋的,提交租赁(借用)协议(复印件1份)或无偿使用证明(原件1份)以及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1份),其中所租赁(借用)的房屋为宾馆、旅店营业场所的,可提交宾馆、旅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所租赁(借用)房屋为军队房产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1份),免于提交房屋产权证明。
无法提供房屋产权证明的,可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原件1份);房屋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1份);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出具的证明(原件1份)。
租赁(借用)房屋为市、区人民政府或经济功能区、产业园区管委会指定的集中办公区域的,提交市、区人民政府或经济功能区、产业园区管委会出具的证明文件(原件1份),并提交标明具体位置的平面图(复印件1份)。
住所(经营场所)请按照房屋产权证明上标明的详细地址填写,应具体到行政区、街道(路)名、门牌号、房号。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能申请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相关批准文件(详见《广东省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
6、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原件)。
7、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组织机构办理的,应当提交该组织机构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加盖该组织机构公章),并提交该组织机构指定经办人的指派文件(原件1份)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代理人或代理人的经办人提交申请材料时,应当出示身份证明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经办人签署。
◆“签署”是指签署人属于自然人的,由其本人签名;属于非自然人的,由其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等证照上载明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投资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同时变更其他登记事项或备案事项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或申请备案,按相应提交材料清单及要求提交相关材料,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3> 申请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提交材料清单及要求
1、《企业“一照一码”登记申请表》(原件1份)。
2、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原件各1份)。
任免职文件是指依据《公司法》、《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作出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会议主持人和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股东会决议(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董事签署)或投资者委派决定(投资者签署)。
任职文件中应包含股东(大)会、董事会或投资者等对其任职资格的审查意见。
公司法定代表人更改姓名的,只需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复印件1份)及新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属于外国人或台港澳居民的,提交新的身份证明及经公证认证的更改姓名证明)
3、新任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4、如法定代表人变更,涉及公司章程内容修改的,还需提交下列文件: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原件1份):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其中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加盖公章)。
属于有限责任公司的,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属于股份有限公司的,由主持人、出席股东大会的董事签署。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能申请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相关批准文件(详见《广东省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
6、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原件)。
7、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组织机构办理的,应当提交该组织机构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加盖该组织机构公章),并提交该组织机构指定经办人的指派文件(原件1份)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代理人或代理人的经办人提交申请材料时,应当出示身份证明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经办人签署。
◆“签署”是指签署人属于自然人的,由其本人签名;属于非自然人的,由其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等证照上载明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投资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同时变更其他登记事项或备案事项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或申请备案,按相应提交材料清单及要求提交相关材料,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4> 申请公司注册资本变更登记提交材料清单及要求
1、《企业“一照一码”登记申请表》(原件1份)。
2、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内容应包含修改公司章程的事项)(原件1份):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其中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增加注册资本时,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实缴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提交全体股东签名同意增资的股东会决议。
减少注册资本时,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减少出资的,提交全体股东签名同意减资的股东会决议。
3、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加盖公章)。
属于有限责任公司的,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属于股份有限公司的,由主持人、出席股东大会的董事签署。
4、减少注册资本的,提交刊登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报纸(原件1份)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原件1份),并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
5、公司按照《公司法》第74条、第142条的规定,收购股东股权产生减少注册资本的,应提交股东请求公司收购其股权证明以及公司收购其股权的证明。
6、通过债权转为公司股权增加注册资本的,应当提交债权人依法享有公司债权的证明(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7、增加注册资本引起实收资本增加的,可同时提交验资证明申请实收资本备案;减少注册资本引起实收资本减少的及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应同时提交验资证明申请实收资本备案。
属于国务院决定暂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提交验资证明文件备案。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能申请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相关批准文件(详见《广东省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
9、股份有限公司以公开发行新股方式或者上市公司以非公开发行新股方式增加注册资本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复印件1份)。
10、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原件)。
11、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组织机构办理的,应当提交该组织机构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加盖该组织机构公章),并提交该组织机构指定经办人的指派文件(原件1份)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代理人或代理人的经办人提交申请材料时,应当出示身份证明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经办人签署。
◆“签署”是指签署人属于自然人的,由其本人签名;属于非自然人的,由其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等证照上载明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投资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同时变更其他登记事项或备案事项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或申请备案,按相应提交材料清单及要求提交相关材料,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5> 申请公司股权变更登记提交材料清单及要求
1、《企业“一照一码”登记申请表》(原件1份)。
2、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能申请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相关批准文件(详见《广东省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
4、变更股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有规定的提交符合该规定的相关材料;公司章程没有规定的,按照以下规定提交材料:
(1)股东之间相互转让股权而导致股东出资份额变更或者股东减少的,提交转让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合同或者股权交割证明(原件1份);
(2)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而导致股东变更的,提交:
a、转让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合同或者股权交割证明(原件1份);
b、股东就其股权转让事项(包括转让标的、转让价格等内容)征求其他股东同意的书面通知(即“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以及其他股东已接到该通知的证明(原件各1份);
c、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转让的证明文件(原件1份),包括:其他股东同意转让的书面回复;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提交转让方提供的“视为该股东同意转让”的书面证明;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且不购买该转让股权的,提交转让方提供的“视为该股东同意转让”的书面证明;
d、全体股东签署的同意转让的股东会决议或决定(原件1份),提交本项材料的,免于提交以上b、c两项书面材料)。
(3)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而导致股东变更的,提交:
a、自然人股东死亡的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
b、股权合法继承文件(人民法院的裁判书或者经公证的遗嘱等,原件1份);
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相关的申请材料需要签名的,由经公证的监护人代为签名并提交监护人的公证文书(原件1份)。
(4)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划转国有资产相关股权的,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关于划转股权的文件(原件1份)。
(5)债权转为公司股权导致股东变更或者股东出资份额变更的,应当提交债权人依法享有公司债权的证明(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债权转为公司股权的,应与增加注册资本同时申请变更,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6)公司按照《公司法》第74条的规定,收购股东股权产生股东变更的,应提交股东请求公司收购其股权的证明以及公司已收购其股权的证明(原件各1份)。股东变更与减少注册资本应同时申请变更的,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7)经人民法院裁判导致股权变更的,提交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原件1份),初审裁判书还需提交生效证明书(原件1份)。
根据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变更股权的,还须提交《协助执行通知书》(原件1份)。
5、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
(1)自然人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
(2)企业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3)其他组织提交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6、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原件)。
7、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组织机构办理的,应当提交该组织机构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加盖该组织机构公章),并提交该组织机构指定经办人的指派文件(原件1份)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代理人或代理人的经办人提交申请材料时,应当出示身份证明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经办人签署。
◆“签署”是指签署人属于自然人的,由其本人签名;属于非自然人的,由其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等证照上载明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投资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同时变更其他登记事项或备案事项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或申请备案,按相应提交材料清单及要求提交相关材料,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因公司股东变更导致内资企业变更为外资企业的,按照《申请内资企业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交材料清单及要求》办理。
<6> 申请公司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变更登记提交材料清单及要求
1、《企业“一照一码”登记申请表》(原件1份)。
2、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内容应包含修改公司章程的事项)(原件1份):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其中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3、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加盖公章)。
属于有限责任公司的,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属于股份有限公司的,由主持人、出席股东大会的董事签署。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能申请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相关批准文件(详见《广东省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
5、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变更证明、变更后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
属于自然人的,提交公安部门的姓名变更证明(复印件1份)及变更后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属于企业的,提交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及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属于事业法人、社团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有关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及变更后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属于其他类型的,提交法定的变更证明(复印件1份)及变更后的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
6、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原件)。
7、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组织机构办理的,应当提交该组织机构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加盖该组织机构公章),并提交该组织机构指定经办人的指派文件(原件1份)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代理人或代理人的经办人提交申请材料时,应当出示身份证明原件。
◆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经办人签署。
◆“签署”是指签署人属于自然人的,由其本人签名;属于非自然人的,由其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等证照上载明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投资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 同时变更其他登记事项或备案事项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或申请备案,按相应提交材料清单及要求提交相关材料,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7> 申请公司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变更登记提交材料清单及要求
1、《企业“一照一码”登记申请表》(原件1份)。
2、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内容应包含修改公司章程的事项)(原件1份):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其中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3、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加盖公章)。
属于有限责任公司的,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属于股份有限公司的,由主持人、出席股东大会的董事签署。
4、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原件)。
5、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组织机构办理的,应当提交该组织机构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加盖该组织机构公章),并提交该组织机构指定经办人的指派文件(原件1份)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代理人或代理人的经办人提交申请材料时,应当出示身份证明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经办人签署。
◆“签署”是指签署人属于自然人的,由其本人签名;属于非自然人的,由其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等证照上载明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投资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同时变更其他登记事项或备案事项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或申请备案,按相应提交材料清单及要求提交相关材料,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8> 申请变更公司类型提交材料清单及要求
申请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应当按照拟变更的公司类型的设立条件,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申请材料。
同时应提交审计报告、评估报告、验资报告。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
<9> 申请公司撤销变更登记提交材料清单及要求
1、有限公司撤销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原件1份)。
3、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原件)。
4、申请撤销变更登记业务相应的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及其他相关登记文书(原件)。
5、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组织机构办理的,应当提交该组织机构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加盖该组织机构公章),并提交该组织机构指定经办人的指派文件(原件1份)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代理人或代理人的经办人提交申请材料时,应当出示身份证明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经办人签署。
◆“签署”是指签署人属于自然人的,由其本人签名;属于非自然人的,由其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等证照上载明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投资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公司合并、分立提交材料清单及要求
<1> 因公司合并申请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提交材料清单及要求
因合并申请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的公司,除按照公司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材料清单及要求提交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合并各方签署的合并协议(原件1份)。
合并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合并协议各方的名称;
(2)合并形式;
(3)合并后公司的名称;
(4)合并后公司的注册资本;
(5)合并协议各方债权、债务的承继方案;
(6)解散公司分公司;
(7)持有其他公司股权的处置情况;
(8)签约日期、地点;
(9)合并协议各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2、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原件1份)。
合并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合并各方的名称;
(2)合并形式;
(3)合并前后各公司的注册资本;
(4)现有公司债务的承继方案。
3、合并各方关于通过合并协议的决议或决定(原件1份)。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其中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4、合并各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加盖公章)。
5、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原件1份)。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提交相关批准文件(详见《广东省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
7、因合并申请公司设立、变更登记的,提交因合并而解散公司的注销证明(载明合并情况)(复印件1份)。
8、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组织机构办理的,应当提交该组织机构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加盖该组织机构公章),并提交该组织机构指定经办人的指派文件(原件1份)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代理人或代理人的经办人提交申请材料时,应当出示身份证明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经办人签署。
◆“签署”是指签署人属于自然人的,由其本人签名;属于非自然人的,由其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等证照上载明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投资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合并协议规定因合并而解散的公司不进行清算的,可以不申请办理清算组备案,注销登记可以不提交清算报告,但是合并协议中载明解散公司需先行办理清算的除外。
◆因合并申请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应当自合并公告之日起45日后。
<2> 因合并解散公司申请分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清单及要求
因合并而解散的公司注销后,其分公司归属于新设或存续公司的,新设或存续的公司申请该分公司变更登记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分支机构“一照一码”登记申请表》(原件1份)。
2、合并协议(复印件1份,加盖公司公章)。
3、新设或存续公司的章程(复印件1份,加盖公司公章)。
4、因合并而解散公司的注销证明(载明合并情况)(复印件1份,加盖公司公章)、新设或存续公司的设立或变更证明(复印件1份,加盖公司公章)。
5、因合并新设或存续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加盖公司公章)。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提交相关批准文件(详见《广东省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
7、分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8、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组织机构办理的,应当提交该组织机构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加盖该组织机构公章),并提交该组织机构指定经办人的指派文件(原件1份)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代理人或代理人的经办人提交申请材料时,应当出示身份证明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经办人签署。
◆“签署”是指签署人属于自然人的,由其本人签名;属于非自然人的,由其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等证照上载明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投资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同时变更其他登记事项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提交材料清单及要求提交相关材料,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3> 因合并而解散公司持有股权所在的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清单及要求
根据合并协议,因合并而解散的公司注销后,其持有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归属于新设或存续公司的,股权所在公司申请变更登记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一照一码”登记申请表》(原件)。
2、合并协议(复印件1份,加盖公司公章)。
3、解散公司的注销证明(载明合并情况)(复印件1份,加盖公司公章)、新设或存续公司的设立或变更证明(复印件1份,加盖公司公章)。
4、因合并存续或新设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加盖公司公章)。
5、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加盖公司公章)。
属于有限责任公司的,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属于股份有限公司的,由主持人、出席股东大会的董事签署。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提交相关批准文件(详见《广东省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
7、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8、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组织机构办理的,应当提交该组织机构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加盖该组织机构公章),并提交该组织机构指定经办人的指派文件(原件1份)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代理人或代理人的经办人提交申请材料时,应当出示身份证明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经办人签署。
◆“签署”是指签署人属于自然人的,由其本人签名;属于非自然人的,由其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等证照上载明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投资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同时变更其他登记事项或备案事项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或申请备案,按相应提交材料清单及要求提交相关材料,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4> 因公司分立申请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提交材料清单及要求
因分立申请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的公司,除按照公司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材料清单及要求提交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公司分立的决议或决定(原件1份)。分立决议或决定应当包括:分立形式,分立前后公司的名称,分立后公司的注册资本,分立后原公司债权、债务的承继方案,公司分公司、持有其他公司股权的处置情况。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其中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2、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原件1份)。分立公告应当包括:分立各方的名称,分立形式,分立前后各公司的注册资本,现有公司债务的承继方案。
3、分立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加盖公章)。
4、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原件1份)。
5、因分立申请公司设立登记的,提交载明分立情况的变更证明(存续公司提交,加盖公章)或注销证明(解散公司提交)。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提交相关批准文件(详见《广东省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
7、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8、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组织机构办理的,应当提交该组织机构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加盖该组织机构公章),并提交该组织机构指定经办人的指派文件(原件1份)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代理人或代理人的经办人提交申请材料时,应当出示身份证明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经办人签署。
◆“签署”是指签署人属于自然人的,由其本人签名;属于非自然人的,由其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等证照上载明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投资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同时变更其他登记事项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提交材料清单及要求提交相关材料,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因分立申请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应当自分立公告之日起45日后。
<5> 因分立公司申请分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清单及要求
根据分立决议或决定,分立前公司分公司归属于新设公司的,申请该分公司变更登记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分支机构“一照一码”登记申请表》(原件1份)。
2、分立决议或决定(复印件1份,加盖公司公章)。
3、因分立新设公司的章程(复印件1份,加盖公司公章)。
4、因分立而解散公司的注销证明(载明分立情况)(复印件1份,加盖公司公章)、新设或存续公司的设立或变更证明(载明分立情况)(复印件1份,加盖公司公章)。
5、因分立新设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加盖公司公章)。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提交相关批准文件(详见《广东省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
7、分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8、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组织机构办理的,应当提交该组织机构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加盖该组织机构公章),并提交该组织机构指定经办人的指派文件(原件1份)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代理人或代理人的经办人提交申请材料时,应当出示身份证明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经办人签署。
◆“签署”是指签署人属于自然人的,由其本人签名;属于非自然人的,由其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等证照上载明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投资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同时变更其他登记事项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提交材料清单及要求提交相关材料,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6> 因分立公司持有股权所在公司申请变更登记提交材料清单及要求
根据分立决议或决定,分立前公司持有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归属于新设公司的,股权所在公司申请变更登记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一照一码”登记申请表》(原件1份)。
2、分立决议或决定(复印件1份,加盖公司公章)。
3、因分立而解散公司的注销证明(载明分立情况)(复印件1份,加盖公司公章)、新设或存续公司的设立或变更证明(载明分立情况)(复印件1份,加盖公司公章)。
4、因分立新设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加盖公司公章)。
5、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加盖公司公章)。
属于有限责任公司的,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属于股份有限公司的,由主持人、出席股东大会的董事签署。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提交相关批准文件(详见《广东省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
7、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8、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组织机构办理的,应当提交该组织机构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加盖该组织机构公章),并提交该组织机构指定经办人的指派文件(原件1份)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代理人或代理人的经办人提交申请材料时,应当出示身份证明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经办人签署。
◆“签署”是指签署人属于自然人的,由其本人签名;属于非自然人的,由其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等证照上载明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投资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同时变更其他登记事项或备案事项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或申请备案,按相应提交材料清单及要求提交相关材料,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申请公司注销登记提交材料清单及要求
1、《企业“一照一码”登记申请表》(原件1份)。
2、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
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注销的决议或者决定(原件1份);
国有独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决定。其中,国务院确定的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还应当提交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原件1份);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文件(复印件1份)。
3、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备案、确认清算报告的确认文件(原件1份)。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确认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确认决议。有限责任公司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份有限公司由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确认。
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确认文件。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确认文件。
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在清算报告上已签署备案、确认意见的,可不再提交此项材料。
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此项材料。
4、经确认的清算报告(原件1份)。
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提交人民法院关于破产程序终结的裁定书,不提交此项材料。
5、清算组成员《备案通知书》(原件)。
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此项材料。
6、因合并、分立而办理公司注销登记且合并、分立协议规定无需清算的,无需提交第3、4、5项材料,提交合并协议或分立决议、决定(原件1份)。
7、依法刊登清算公告的报纸(原件1份)。
8、公章缴销证明(原件)。
9、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或注销证明(原件1份)。
10、设有分公司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分公司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复印件1份)。
公司因被吸收合并而申请注销的,但其分公司变更为合并后存续或新设公司的分公司,无需提交此项资料。
1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能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相关批准文件(详见《广东省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
12、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原件)。
13、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组织机构办理的,应当提交该组织机构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加盖该组织机构公章),并提交该组织机构指定经办人的指派文件(原件1份)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代理人或代理人的经办人提交申请材料时,应当出示身份证明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经办人签署。
◆“签署”是指签署人属于自然人的,由其本人签名;属于非自然人的,由其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等证照上载明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投资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申请公司备案提交材料清单及要求
<1>申请公司章程(不涉及登记事项变更的)备案提交材料清单及要求
1、《企业“一照一码”登记申请表》(原件1份)。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能申请备案登记的,应当提交相关批准文件(详见《广东省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
3、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原件1份)。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其中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4、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加盖公章)。
属于有限责任公司的,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属于股份有限公司的,由主持人、出席股东大会的董事签署。
5、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6、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组织机构办理的,应当提交该组织机构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加盖该组织机构公章),并提交该组织机构指定经办人的指派文件(原件1份)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代理人或代理人的经办人提交申请材料时,应当出示身份证明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经办人签署。
◆“签署”是指签署人属于自然人的,由其本人签名;属于非自然人的,由其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等证照上载明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投资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公司备案与公司有关变更登记同时申请时,可一并提交有关材料,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同时申请其他事项备案的,按相应提交材料清单及要求提交相关材料,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2> 申请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秘书备案提交材料清单及要求
1、《企业“一照一码”登记申请表》(原件1份)。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能申请备案登记的,应当提交相关批准文件(详见《广东省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
3、董事、监事、经理、秘书的任免职文件(原件1份)及拟任人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其中自然人秘书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秘书公司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任免职文件是指依据《公司法》、《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出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股东会决议或股东决定(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董事签署)、监事会决议(监事签署)、职工(代表)大会决议(职工或职工代表签署)或其他决定(决定方签署),且任职文件中应包含股东大会、股东(会)、董事会、职工(代表)大会或决定方等对其任职资格的审查意见。
秘书备案仅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
4、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5、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组织机构办理的,应当提交该组织机构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加盖该组织机构公章),并提交该组织机构指定经办人的指派文件(原件1份)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代理人或代理人的经办人提交申请材料时,应当出示身份证明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经办人签署。
◆“签署”是指签署人属于自然人的,由其本人签名;属于非自然人的,由其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等证照上载明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投资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公司备案与公司有关变更登记同时申请时,可一并提交有关材料,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同时申请其他事项备案的,按相应提交材料清单及要求提交相关材料,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3> 申请分公司备案提交材料清单及要求
1、《企业“一照一码”登记申请表》(原件1份)。
2、增设分公司的,提交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注销分公司的,提交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分公司变更名称的,提交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及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3、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4、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组织机构办理的,应当提交该组织机构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加盖该组织机构公章),并提交该组织机构指定经办人的指派文件(原件1份)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代理人或代理人的经办人提交申请材料时,应当出示身份证明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经办人签署。
◆“签署”是指签署人属于自然人的,由其本人签名;属于非自然人的,由其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等证照上载明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投资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公司备案与公司有关变更登记同时申请时,可一并提交有关材料,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同时申请其他事项备案的,按相应提交材料清单及要求提交相关材料,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4> 申请公司实收资本备案提交材料清单及要求
1、《企业“一照一码”登记申请表》(原件1份)。
2、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原件1份)。
3、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4、如涉及章程修改的,提交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原件1份)。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其中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5、如涉及章程修改的,提交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加盖公章)。
属于有限责任公司的,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属于股份有限公司的,由主持人、出席股东大会的董事签署。
6、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组织机构办理的,应当提交该组织机构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加盖该组织机构公章),并提交该组织机构指定经办人的指派文件(原件1份)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代理人或代理人的经办人提交申请材料时,应当出示身份证明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经办人签署。
◆“签署”是指签署人属于自然人的,由其本人签名;属于非自然人的,由其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等证照上载明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投资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公司备案与公司有关变更登记同时申请时,可一并提交有关材料,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同时申请其他事项备案的,按相应提交材料清单及要求提交相关材料,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5> 申请公司经营场所备案提交材料清单及要求
1、《企业“一照一码”登记申请表》(原件1份)。
2、增加经营场所或经营场所地址变更的,提交新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1份);
租赁(借用)房屋的,提交租赁(借用)协议(复印件1份)或无偿使用证明(原件1份)以及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1份),其中所租赁(借用)的房屋为宾馆、旅店营业场所的,可提交宾馆、旅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所租赁(借用)房屋为军队房产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1份),免于提交房屋产权证明。
无法提供房屋产权证明的,可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原件1份);房屋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1份);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出具的证明(原件1份)。
租赁(借用)房屋为市、区人民政府或经济功能区、产业园区管委会指定的集中办公区域的,提交市、区人民政府或经济功能区、产业园区管委会出具的证明文件(原件1份),并提交标明具体位置的平面图(复印件1份)。
经营场所请按照房屋产权证明上标明的详细地址填写,应具体到行政区、街道(路)名、门牌号、房号。
3、如涉及章程修改的,提交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原件1份)。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其中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4、如涉及章程修改的,提交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加盖公章)。
属于有限责任公司的,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属于股份有限公司的,由主持人、出席股东大会的董事签署。
5、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6、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组织机构办理的,应当提交该组织机构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加盖该组织机构公章),并提交该组织机构指定经办人的指派文件(原件1份)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代理人或代理人的经办人提交申请材料时,应当出示身份证明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经办人签署。
◆“签署”是指签署人属于自然人的,由其本人签名;属于非自然人的,由其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等证照上载明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投资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公司备案与公司有关变更登记同时申请时,可一并提交有关材料,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同时申请其他事项备案的,按相应提交材料清单及要求提交相关材料,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6> 申请公司清算组备案提交材料清单及要求
1、《企业“一照一码”登记申请表》(原件1份)。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能申请备案的,应当提交相关批准文件(详见《广东省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
3、提交成立清算组的决议或决定(原件1份)。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其中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的,无须提交股东会决议,提交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的决定(原件1份)。
人民法院裁定解散的,除提交成立清算组的决议外,还应提交法院的裁定文件(原件1份)。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除提交成立清算组的决议外,还应提交行政机关的相关决定(复印件1份)。
4、清算组成员身份证明(复印件各1份)。
5、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6、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组织机构办理的,应当提交该组织机构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加盖该组织机构公章),并提交该组织机构指定经办人的指派文件(原件1份)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代理人或代理人的经办人提交申请材料时,应当出示身份证明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经办人签署。
◆“签署”是指签署人属于自然人的,由其本人签名;属于非自然人的,由其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等证照上载明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投资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以及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进入破产程序的,无需申请清算组备案。 |